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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年鉴大事记的收录标准

点击数:45452011-10-10 00:00:00 来源: 腾龙公司客服中心-19908888867

一、大事的认定原则

大事的认定原则可以理解成什么样的事件算得上大事,明确认定原则对大事记的采编至关重要。这样的原则并不缺少,而且自古有之,其实就是对事中的“大”的进一步阐述。古人有过“大事则书,变古则书,非常则书,意有所示则书,后有所因则书,非此五者则否”的说法,大义是说:特别重大的事件要记,重大变革的事件要记,不平常的事件要记,有重要意义的事件要记,对后人有借鉴意义的事件要记。在首轮修志初期,也有人提出过“三条原则”,即“大事突出,新事不丢,要事不漏”。此外还提出“五条标准”,即“对历史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有关国计民生的事件,重大的自然变动,重要的新事物出现或旧事物衰亡,重大的发明创造”。明确了认定原则,就对收录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导。

二、采编大事记要有收录标准

在年鉴大事记的采编过程中,编写者和编辑对于一些重大事件,在是否收录的问题上,容易形成共识。而某些事件看上去大事的特征不明显,但有一定影响,收录它,可能导致“大事记记小事”;若舍弃,又可能导致漏记,使大事记的信息量受到影响。在这类问题上把握起来难免会犹疑不定,贸然收录或舍弃,容易导致大事记染上浓厚的主观色彩:即不同的编辑可能会在对某个事件的是否收录的问题上产生不同意见;连续出版的年鉴可能因编辑易人而导致某一类事件上卷收录、而下卷遗漏的现象。

许家康在《谈谈省级年鉴如何进一步提高质量——在第十二次全国省级年鉴研讨会上的主题报告》中指出:“‘大事记’,本应记大记要,但何为大何谓要,各家年鉴是否都有既定的原则和标准呢?不见得都有。从编出来的‘大事记’来看,常常是一个主编一个样、一个编辑一个样,甚至一个作者一个样,缺少应有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有没有一部收录标准,成为大事记编写能否科学、规范的关键。大事记的编写者希望出台一部科学的收录标准来指导、规范大事记的编写。

三、收录标准的可操作性尚待提高

对大事认定的原则性表述,对于大事记的编写有着积极意义。但不可否认,收录原则的指向和范围相当宽泛,在具体工作中,编写者还是期待一个收录标准。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地方史志事业蓬勃发展,一部分地方志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机构制定了大事记的收录标准。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部门批准,以特定方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可见标准是一种准则和依据,其可操作性一定要强。大事记的收录标准同样应遵循这一原则。

大事记收录标准的出现,其积极作用不可质疑。但在编写中,当编辑带着某一具体事件是否应收录到大事记中的疑问去参照收录标准时,发现多数标准的条文仍然原则性有余,实用性不足,多数条款内涵不清晰,或涵盖范围过于宽泛,使参照标准的人满怀解决问题的希望而来,却难有收获。比如,某市某年某月某日召开一次会议,该不该收录?参看收录标准,答案却是“凡召开的重要会议应收录”。标准提供的唯一参照尺度就是是否“重要”,重要的收进来,不重要的舍弃。这种参照标准,看似简洁,却让参照者一头雾水,问题依然得不到解决。某些收录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其高高在上,无人问津,成为一种摆设。

目前能够见到的收录标准中,对大事的特征界定多为“重大事件”、“有价值的事件”、“有重要意义的事件”,等等。这种以“大”释“大”的标准,比照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原则性表述并没有多大的进步和实际意义。参照如此标准的结果,会让参照者不禁产生新的疑问:什么样的事件才是“重大事件”、“有价值的事件”、“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呢?不可避免地把参照者带进一个怪圈。编辑只好凭主观经验,作出取舍,如此以来,大事记中存在着编写者的主观色彩是不可避免的。可见,某些收录标准只解决了“有没有”的问题,没有解决“行不行”的问题,过多的原则性表述失去了其参照的价值,便失去了参考的价值。

四、收录标准的制定方向

既然需要一部可操作性强的收录标准,那么什么样的收录标准清晰明确、易于把握、可操作性强呢?以《盘锦年鉴》、《南京年鉴》、《烟台年鉴》的大事记收录标准为例,三者都是地市级地方综合年鉴,将其具有可比性的部分做一下对比分析。(3个收录标准分别参考自:1.《如何编写年鉴大事记》 盘锦市史志办 于艳珍 赵明  载于《年鉴信息与研究》 2003年第2期;2.《大事记的范围和编写》  《南京年鉴》编辑部 俞乐宁  载于《年鉴通讯》 1990年第4期;3.《谈地方综合年鉴大事记的编写》  烟台市史志办 李迎春  载于《年鉴信息与研究》 1997年第4期)。

综合对比上述三个标准,找出具有可比性的三个方面分别如下:

1.关于行政区划变动方面的相关收录标准。《盘锦年鉴》大事记对此方面内容的收录标准表述为:“相关各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南京年鉴》表述为:“行政区域的变动、重要机构的增减、主要领导干部的更迭”。而《烟台年鉴》表述为:“市县两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可以看出,仅在行政区划前加上“市县两级”就使标准变得指向明确,易于操作。

2.关于重要外事活动方面的收录标准。《盘锦年鉴》大事记对此方面内容的收录标准表述为 :“重要的外事活动。”《南京年鉴》表述为:“本地区的重要外事活动和著名人物的活动。”而《烟台年鉴》表述为:“重要的外事活动,如外国元首级领导人来访,与本市结为友好城市的中外代表来访,本市主要领导人及重要团体出访等。”显然,《烟台年鉴》的表述更加细化,易于掌握。

3.关于重要会议方面的收录标准。《盘锦年鉴》大事记的收录标准对此方面内容的表述为:“各种重要会议的召开”。《南京年鉴》表述为:“在本区域内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而《烟台年鉴》表述为“本地重要会议和在烟台举行的全国性会议的召开”。《烟台年鉴》的表述看上相对细化,但“本地重要会议”内涵仍然不明确。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一个好的收录标准应当是内涵清晰、指向明确。标准中的“重要”“较大”等字眼要少,即很少用“重要”来解释重要,不能用“大”来解释大。

比如地市级综合年鉴对于重要会议(不包括展会)的收录范围,笔者认为应重点关注以下会议:1.市级中共党代会、党委全体会议;2.市级人大、政协两会;3.市政府全体会议;4.市级党委、政府出台导向型政策、战略部署的会议,能反映某一阶段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重点的会议;5.在本地召开的有省部级以上领导参加的全国、全省性会议;6.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等群众团体换届大会;7.经过一段时间证明有重要影响或反映某一时期产生重要影响事件的会议(比如重大疫情防治会议,抗震救灾动员会议、扩大内需克服金融危机影响方面的会议等);8.能够反映社会新事物、新风尚的大会(如全市道德模范表彰大会)。其中一些表述仍不免有一定弹性,但是相比起简单一个“重要”更易于把握,起码能够让编者在遇到上述会议的时候会重点关注。

参照一部完善的收录标准去编写大事记,对于避免在编写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影响,使大事记编写趋于规范化是有重要意义的;也能够使编写要领更易于把握。但一部好的收录标准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内容可能需要长期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充实完善,其形成的过程需要作大量的整理和总结。其制定必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决定了这不是一个人、一个科室、一个部门能够搞定的事情,也不是闭门造车就能完成的事情。标准制定在行业中是一件大事,制定大事记的收录标准在史志工作中也是一件大事。建议省市的史志工作主管部门将制定一部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大事记收录标准纳入议事日程,以此为着力点促进史志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五、参照收录标准要讲灵活性

大事记编写者的心目中理想的收录标准就像一面筛子,把一堆事件放到上面筛一下,留在上面的就是大事。但标准总是相对抽象的,其对象总是在某方面具有相同属性的一类事件。指向明确、相对细化的收录标准也不能面面俱到。因此,有了收录标准并不能一劳永逸解决所有问题。在对照标准时,根据情况允许一定的灵活性,也必须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地市级综合年鉴大事记中,省部级以上领导视察工作的条目数量丰富,篇幅比重较大,甚至有过滥倾向。造成该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对收录标准中的“省部级以上”的尺度把握过于机械,缺乏应有的灵活性,不能根据视察工作意义大小进行取舍造成的。

大事记以时为经,涵盖广泛,在遇到标准未能明确指向的内容时,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把握标准的范围和弹性更是必要的。在选录大事时,也要从突出地方特色、突出本级政府的阶段性重大战略部署出发,做好取舍,切忌机械照搬标准,影响到大事记的编写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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