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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协年鉴研究会《全国年鉴编校质量检查评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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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协年鉴研究会2005年11月21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年鉴编校质量检查评比活动由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年鉴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主办,本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和《年鉴信息与研究》杂志社(以下简称杂志社)共同承办。为使检查评比活动公正、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全国年鉴编校质量检查评比活动的目的是检验年鉴编校质量水平,促进我国年鉴编校质量的提高,推动我国年鉴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全国年鉴编校质量检查评比活动是本会组织的行业内部自查自纠性质的检查评比活动,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及其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为依据。

第四条 全国年鉴编校质量检查评比的结果是本会年鉴编纂出版质量评奖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本会会员都要参加全国年鉴编校质量检查评比活动。欢迎非会员年鉴单位自愿参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组织全国年鉴编校质量检查评比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是检查评比活动的组织、评审机构。评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本会及学委会和杂志社的有关领导;2.年鉴界的专家学者;

3.出版界的专家学者;

4.语言文字专业的专家学者。

第七条 评委会主任由学委会主任担任。

第八条 评委会两年为一届,委员可以连任。

第九条 评委会的办事机构由学委会、杂志社共同组成。

第十条 评委会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严肃、认真、负责的原则行使职责。评委会全体委员应恪守纪律,坚决抵制各种营私舞弊行为。

第三章   检查评比内容、差错认定标准和质量等级


第十一条 根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规定,检查评比内容包括常见的文字、词语、语法、标点符号、数字用法、量和单位、版面格式等方面。

第十二条 差错认定标准:

1.版面编排格式的判别,以《图书书名页》(GB12450—90)、《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等国家标准为依据。

2.标点符号正误的判别,以《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为依据。

3.数字用法正误的判别,以《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1995)为依据。

4.汉语拼音拼写正误的判别,以《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16159—1996)、《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GB3259—92)、《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等为依据。

5.自然科学名词正误的判别,以1990年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国家教委、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使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科技名词的通知》为依据。

6.量和单位正误的判别,以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93)为依据。

7.语言文字正误的判别(包括规范用字正误的判别),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1955年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少数字后来有调整,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2002年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为依据,同时参考《现代汉语词典》(2005年修订第5版)、《新华字典》(1998年修订本)、《现代汉语规范词典》(2004年第1版)等常用工具书。

第十三条 差错率计算依《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年鉴编校质量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年鉴,其编校质量属合格。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年鉴,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编校质量属合格的年鉴依其差错率评为四级:

1.差错率为0/10 000的,为特等;

2.有差错,但差错率低于0.25/10 000的,为一等;

3.差错率超过0.25/10 000,未超过0.5/10 000的,为二等;

4.差错率超过0.5/10 000,未超过1/10 000的,为三等。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五条 活动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准备;

2.参评报名;3.参评单位自查与评委会初查;

4.评委会讨论评审;

5.征求参评单位意见;

6.确认质量等级。

第十六条 准备

1.每年本会发出关于举办年鉴编校质量检查评比活动的通知,公布参评报名办法。

2.在上述通知发出后一至二月时间内,由学委会牵头完成评委会的组建工作,报本会批准后,评委会开始工作。

3.评委会组建后,应组织评委学习研究掌握检查评比细则等规定,研究起草本届检查评比活动的方案,统一思想。

4.学委会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期以年鉴编校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邀请专家宣讲如何提高编校质量和检查评比要求及细则。

第十七条 参评报名

参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规定按时履行报名手续,及时邮寄参评样书。

第十八条 自查与初查

1.报名结束后,评委会组织抽签,确定检查的页码。

2.评委会将抽定的页码填入“自查表”,寄给参评单位,由参评单位进行自查;同时,评委会组织评委进行初查。在规定时间内,参评单位完成自查,评委完成初查。参评单位将自查表寄回评委会,逾期按弃权处理。

3.自查与初查,均从抽定的页码的左栏第一个字开始,至第5000字为止。另外,还应检查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目录、索引等,并按规定相应增加检查总字数。每部年鉴检查字数不少于4万字。

第十九条 评委会讨论评审

1.自查和初查结束后,评委会分小组对自查和初查结果进行评审。

2.在小组评审中,先由主审人汇报本人负责初查的年鉴的自查与初查结果,对其中出现的难以判定的问题,特别是自查与初查结果不一致的问题,提出本人的意见,然后由小组集体讨论,做出本组结论。

3.各小组评审结束后,召开评委会全体会议,由各小组组长汇报本组的评审结论,提出本组评审中有争议的问题。评委会全体会议要统一各小组掌握的标准、尺度,解决各小组提出的有争议的问题,形成评委会的初步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 征求参评单位意见

1.评委会要将评审的初步结果寄给参评单位征求意见。

2.参评单位要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对评委会的初步结果进行复核,并有权向评委会提出申辩意见。逾期未复核或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委会初步结果。

第二十一条 确认质量等级

1.在征求参评单位意见后,评委会召集全体会议,审议参评单位意见。

2.对参评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评委会应认真加以研究,并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然后确定其质量等级。

3.参评单位同意初步结果或未提出意见的,评委会即按评审结果确认其质量等级。

第五章   检查评比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将参评年鉴的检查评比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报本会核准后,发文向参评单位公示合格年鉴名单,公示期为15日。公示结束后在《年鉴信息与研究》、《年鉴通讯》和中国年鉴网上公布特等、一等、二等、三等的年鉴名单,同时向这些单位颁发证书,以资奖励。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参加活动不交参评费用。非会员单位参加活动应缴纳参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活动费用由会费支付。

第二十五条 获奖证书的成本费用,由获奖单位自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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