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记述的连续性规范性增强地方综合年鉴的资政存史功能
点击数:33482009-01-19 00:00:00 来源: 年鉴网
2006年颁布实施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从《条例》对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所作的科学定义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两者都是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即记述的地域范围、内容和“资料性文献”的基本属性相同。所不同的是,地方综合年鉴为逐年出版,其记述时限为“年度”内发生的事情,而地方志书则“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其记述时限为“历史与现状”。不过,作为“资料性文献”,两者都具有资政、存史的功能与作用。就地方综合年鉴来说,这种资政存史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其他领域发生的情况,为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提供丰富的、系统的、权威性的地情信息和决策参考依据;二是通过年度地情资料的积累,为地方志书编修做好资料储备。
然而,正如地方志书的资政存史功能和价值取决于志书的编纂质量一样,地方综合年鉴要真正发挥好为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提供可参考、可借鉴的决策与研究的依据,为编修地方志书提供或储备可资利用的资料这种“资政存史”的功能与作用,编纂者在其编纂过程中,必须严格把握体例,在强调每部年鉴的记述内容全面、系统、真实、可靠的同时,还应当针对地方综合年鉴一般只记述年度情况并且逐年连续出版的特性,以及作为资料性文献具有资政存史的功能定位,切实加强对事物,特别是重要事物记述的连续性与规范性。这是因为:
第一,从宏观上说,地方综合年鉴所记述的是辖区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的大事、要事、特事。而这些事物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永恒的存在,也是地方综合年鉴记述不变的主题。从微观方面说,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重大决策的制定与实施,一项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一些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的发生与发展等,往往不是在一个年度之内就能全部结束或完成的,可能需要几年或几十年。而这些事物往往又是地方综合年鉴记述的重点、要点,不但要记,而且应当在一段时间或一定时期内做到逐年连续记述。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始有终地、系统地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全过程。否则,就会人为地将历史割断,形成资料断档,直接影响到地方综合年鉴的资政存史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第二,由于客观事物本身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加之人们在观察或分析客观事物时,往往是多角度、多层次的,即同一事物可能会有多种不同的分类和表述的方法。如科技年度计划,按其性质可分为指令性计划(政府拨款支持)、指导性计划(自筹和金融贷款支持);按层级可分为国家级计划、省级计划、市级计划、县级计划;按种类可分为“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推广应用计划”和“新科学计划”,等等。如果在具体记述中不注意其规范性和统一性,这个年度按计划的性质分类记述,另一个年度按计划的层级分类记述,还有的年度按计划的种类分类记述,就很难反映同一个事物在不同年度的变化情况,并且使人们无法进行横向的分析和纵向的比较,从而失去这些宝贵资料的实用价值。
第三,从目前已编纂出版的地方综合年鉴来看,不少地方的年鉴编纂工作者,对加强事物特别是重大事物记述的连续性与统一性、规范性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认识与重视。具体表现为:一些重要事物包括一些常规性重要事物,在年鉴记述中时断时续;有些事物虽然坚持了逐年连续记述,但由于在记述中对事物的分类不统一,一年一个样,五花八门。其结果是:虽然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连续编纂出版了十几部年鉴,但由于对事物的记述缺乏连续性和规范性,导致在第二轮修志中由于年度资料不全,分类和统计标准不一致、不规范而“有数用不上”,这种状况的出现,让人感到十分遗憾。
可见,加强记述的连续性、规范性,增强地方综合年鉴的资政存史功能,不仅是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发展过程和规律,以及统一或方便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与判断所决定的,而且也是地方综合年鉴这种“资料性文献”的特有性质所要求的。在实际工作中,年鉴编纂工作者应当而且必须注重加强对事物,特别是重要事物连续性、规范性的记述,只有如此,才能使地方综合年鉴这种“资料性文献”充分发挥其资政存史之功能。
首先,加强记述的连续性、规范性,增强地方综合年鉴的资政存史功能,必须从年鉴的框架结构设计做起。“科学的框架设计,体现出地方综合年鉴工作者对资料的处理方法,可以起到纲举目张、限定规范的作用”(许振彪《认识地方综合年鉴》第19页)。所以,加强事物记述的连续性、规范性,应当首先在年鉴的框架结构设计上,为其创造平台,拓展空间,从而有意识地引导和规范编纂人员和基层供稿人员,加强对常规性重要事物和阶段性的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重要事件与活动,在年度内发展变化的记述。这就要求地方综合年鉴工作者,特别是主要编纂人员在制订每部年鉴编纂方案时,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问题,即:一方面要尽可能保持年鉴整体框架结构(特别是类目和分目的层次结构)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另一方面坚持与时俱进,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事物(如文明生态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在坚持年鉴整体框架结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适当增减或调整个别类目、分目的办法,创新年鉴的记述范围和内容,并且保持一个时期的相对稳定。千万不能为了创新而创新,随意改变年鉴的整体框架结构。否则,不仅会使具体编纂人员和基层撰稿人员无所适从,也会破坏对事物记述的连续性和规范性。在年鉴编纂实践中,对此已基本形成共识。
其次,加强记述的连续性、规范性,增强地方综合年鉴的资政存史功能,必须从基层、从基础抓起。所谓基层,即为地方综合年鉴供稿的各部门、单位的撰稿人员;所谓基础,是指各部门、单位具体撰稿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目前,在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中,许多单位实行的仍然是地方志办公室(或年鉴编辑部)约稿、编稿,各部门、单位指定撰稿人员供稿。这种征编体制,使得供稿人员在地方综合年鉴编纂过程中,往往处于主动地位,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者则处于被动地位。也就是说,部门、单位供稿人员的敬业精神和工作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或决定着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质量。因此,加强记述的连续性、规范性,增强地方综合年鉴的资政存史功能,必须从基层从基础抓起。特别是在目前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换调整比较频繁的情况下,由于年鉴撰稿人员变动比较大,更应当有针对性地及时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新任撰稿人员的业务学习与培训。实际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大集中(全市或全县撰稿人员集中培训)或小集中(只培训新任撰稿人员或按部类分组进行培训等),专家讲课辅导或组织研讨等方式进行。要通过学习培训,使之进一步增强对地方志工作,特别是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重要性、特殊性的认识,充分了解和掌握地方综合年鉴的体例要求,做到不但知道为什么写、写什么,而且明白怎么写、标准是什么,从而不断提高所供稿件的质量与水平。这样我们才能在工作中由被动变主动,不断把地方综合年鉴的资料征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否则,基层基础工作做不好,要求基层撰稿人员提高供稿质量,加强对事物的连续性、规范性记述,最终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三,加强记述的连续性、规范性,增强地方综合年鉴的资政存史功能,必须全面提高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地方志工作者是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工作中的专业骨干与核心力量。他们承担着年鉴框架结构设计、约稿组稿、对部门单位撰稿人员业务指导和编辑修改稿件,以及审修定稿、组织印刷出版等重要责任。他们既是地方综合年鉴的设计者,又是组织实施者。因此,年鉴编纂工作人员,包括主编、副主编和各责任编辑的政治业务素质,直接影响或决定着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出版质量。特别是在事物记述的连续性、规范性方面,一个具有较高政治觉悟、较强业务素质的编辑人员,会站在增强地方综合年鉴资政存史功能的高度,去研究设计框架,并不断提高约稿鉴稿、编辑修改稿件的水平和能力。因此,在工作中,我们应当把提高年鉴编纂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措施组织编纂人员加强学习,爱岗敬业,高标准、高水平地做好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
【作者:石家庄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 王孟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