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综合年鉴的法律地位解读
点击数:38532010-05-11 00:00:00 来源: 年鉴网
内容提要: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是地方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综合年鉴不能仅仅被当作是为续修志书积累资料,也不仅仅是“志书的资料来源和主要依据”。强行将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进行对接,不仅曲解了《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同时也会对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产生深远的不利影响——地方志书的年鉴化和地方综合年鉴的志书化,必将导致二者中有一个走向消亡。
关键词: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法律地位
地方志书与地方志综合年鉴的关系应当如何摆放,是方志界一个长期没有解决的理论问题。2006年《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被纳入到统一的地方志工作框架之内,算是在法规层面上对二者的关系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是随着全国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全面启动和深化,这个老问题再度被提起。部分从事编纂志书、年鉴的一线人员认为地方综合年鉴的主要作用是为第二轮志书积累资料,表现的形式就是有人将地方综合年鉴的结构框架与所编纂的二轮志书篇目进行了对接,并且鼓吹地方志书与地方综合年鉴的趋同论。笔者认为,这种将地方综合年鉴作为地方志书的从属品的做法是对《条例》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不仅降低了地方综合年鉴的法律地位,而且对地方志书与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有着深远的不利影响。
一、地方综合年鉴不是地方志书的“资料库”
地方综合年鉴是地方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着与地方志书同等的法律地位。在中国,年鉴与志书有不同的起缘。年鉴是西方文明的舶来品,志书则是地道的“中国造”。在西方,年鉴和年刊通称,英文名称都可称为yearbook。而中国的地方志至今没有一个准确的英语词汇与之对应。年鉴最早出现在中国是奉天提学使卢靖于1909年至1911年先后组织出版了第一批中文版的外国年鉴:《新译世界统计年鉴》、《最新世界统计年鉴》、《世界教育统计年鉴》、《欧美教育统计年鉴》。[1]而地方志书的编纂则可以上溯几千年,是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之一。二者的产生、发展本来既不属于同一时间,也不属于同一空间。功能上既不相同,发展方向上也存在很大差异。但是当新中国的地方志事业进入二十世纪后,由于很多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者同时也是地方志书的编纂者,造成了二者之间出现了一些相互“渗透(趋同)”的情况,所以《条例》中专门强调了二者的定义:“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一些人看到“资料性文献”和“年度资料性文献”二者之间只不过是“年度”这一个词汇的区别,就想当然地认为地方综合年鉴与地方志书只是在时间上的区别而已,既然都是资料性文献,那么记述“时间短”的地方综合年鉴自然是为记述“时间长”的地方志书提供资料的。这样一个推理,自然就得出了“地方综合年鉴是续修志书的长编,……续修志书是地方综合年鉴的缩写本、增编本”的结论。[2]
这些结论可以视为是曲解了《条例》的本意,或者是不恰当地对《条例》做了引申。《条例》是以“工作”的名义颁布的,本意是为传统的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打开一个新的领域——编纂地方综合年鉴。在十八条条文中,地方综合年鉴与地方志书一直是并列的,或直称其名,或被统称为“地方志”,但是没有任何一条条文提出地方综合年鉴从属于地方志书,或者是作为地方志书的“资料库”而存在。最能明白表示地方综合年鉴不但不是地方志书的“资料库”,而且还同它并驾齐躯的,就是《条例》的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这里,“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是并列关系,不存在谁统属谁的问题。所以将“地方综合年鉴是每20年左右新一轮地方志书续修的平时资料积累”[3] 的提法理解为单一的资料关系,就显得太过狭隘了。
二、志书化的地方综合年鉴必会趋于消亡
虽然《条例》对地方综合年鉴所下的定义是“年度资料性文献”,但它的本质应当是资料性工具书,[4] 其特点是以年为期,周而复始的提供新信息,并按自己的编排方式,分门别类地编辑加工,不仅信息量大、信息点密集,而且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整体性,主要功用是为了使读者易览、易查、易用。所以如何用最小的篇幅保留一个年度内最大量的实用的、有价值的信息,才是它的发展方向。《美国年鉴》从创刊就广受青睐,直到现在仍是发行量仅次于《圣经》的百姓藏书,就是因为它的信息准确、更新及时、便于查阅。如果从这个角度去衡量地方综合年鉴的资料性,就会发现那不是它的“长项”,或者说年鉴的工具书性质决定了它不能完全承担起地方志书所要求的“资料长编”的功能。第二轮地方志书编纂的主要资料来源更应当是档案,而不应当是地方综合年鉴。
一些一线修志人员为了解决地方志书与地方综合年鉴的关系问题,人为地要把二者对接起来,特别是要“从框架、内容、体例等方面”将二者对接起来。[5] 这种做法可以是一种探讨,却是不可取的。因为二者之间虽然在记述范围、文字体例、作用功能等方面均出现了相互“渗透(趋同)”的情况,但不同点的存在才是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主要包括产生的背景不同、性质不同、编纂断限不同、编纂周期不同、表现手法不同、编写单元资料特点不同、为现实服务的方法不同。有区别说明了差异性,而有差异性才有各自的发展空间。
地方综合年鉴进入中国不过百年时间,在与中国文化表现形式相融合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如“栏目设计缺乏稳定性,……内容记载缺乏系统性,统计数据缺乏连续性。”[6] 等等,还不能够完全发挥其优势,但这些缺点并不能成为地方综合年鉴志书化的依据。确实,“年鉴创新与修志积累资料两者并不矛盾”,[7] “年鉴要为地方志编纂积累可用资料”的提法也并没有错,[8] 只是地方志书这种文献载体与地方综合年鉴这种信息载体如何顺应时代需求,在统一的地方志框架下共谋发展,是两者同样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将二者强行嫁接,必将导致二者的差异性泯灭,而政府是不会让两项同样的工作同时并存于一个机构之内的,文化传统的自我选择也会淘汰掉跟在后面亦步亦趋的角色。这不是地方志工作立法的本意。早在十年前,原中国年鉴研究会会长尚丁已经将年鉴定位为信息载体,将年鉴事业定位为信息产业,并不无忧虑地指出:“我们很大一部分年鉴,有强烈的地方志情结,那是向后看,对年鉴在裂变、创新中前进是很不利的。”[9] 十年过去,一些地方志工作者开始主动地促成地方综合年鉴的志书化,这实在是极不利于地方综合年鉴科学发展的事情。齐白石老人的“学我者生,似我者亡”的教训,对于界定地方志书与地方综合年鉴的关系也不是全无意义。
三、地方综合年鉴的出路是与地方志书平行发展
从实际操作层面看,地方综合年鉴对地方志书的编纂有资料借鉴作用,但那不是地方综合年鉴的发展方向和主要功能。地方志书对地方综合年鉴的资料有选择的权利,地方综合年鉴对地方志书的资料需求无保障的义务。地方志书是双向性的,可以反复重修;地方综合年鉴是单向性的,只有完成编纂出版,就成为永久的历史资料沉积,不会再进行重修。所以当前方志界出现的地方志书与地方综合年鉴相互“渗透(趋同)”现象,正是无视地方志书与地方综合年鉴的发展规律造成的。同是“官书”,地方志书是“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年度资料性文献”。虽然只有“年度”一个词汇的区别,却表明了二者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发展方向也应当是平行的。其实,同是“官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方志书的权威性并不相同。其中最大区别还是那个词汇——年度。年度是时间单位,时间是信息的生命。地方综合年鉴的权威性只满足当年的一个年度即可,而地方志书的权威性却是要满足数十年以至数百年,即使以《条例》规定的“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来计量,其权威性也应当满足这20年的时间。这也说明二者的道路注定是平行发展的,是不可对接的。
地方志书与地方综合年鉴在体例框架等方面具有互鉴性,但是二者各有发展方向,并不能互相替代。这从将二者对接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就可以得到直接的印证:“每部年鉴收录了近百万字的地情资料,但真正有价值、可为志书利用的资料还不多;而志书所要记述的内容,在年鉴中却有不少地方搜集不到资料。”[10] 假设经过所有的努力我们把这些障碍都解决了,地方综合年鉴中收录的近百万字的地情资料都是地方志书中所需要的,通过对若干年鉴资料的排比就可以编纂成地方志书,那么,地方志书还不编纂的必要吗?所以,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虽然都已经成为世界各民族共同拥有、共同享用的文化财富,二者之间却是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只可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决不能以此代彼,也不应彼此趋同。只有坚持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方志书的平行发展,地方志事业才能更加繁荣发展。[11]
[1] 运子微:《我国早期年鉴编纂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年鉴信息与研究》,2004年第6期
[2] 沈永清:《地方综合年鉴与续修志书的资料衔接》,《上海志鉴》,2006年第6期
[3] 见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地方志工作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4] 许家康:《年鉴编纂入门与创新》,线装书局2006年9月第1版,页4
[5] 朱晓京:《地方综合年鉴的审视与定位———续修志书中的年鉴利用》,《江苏地方志》, 2008年增(特)刊
[6] 沈永清:《地方综合年鉴与续修志书的资料衔接》,《上海志鉴》,2006年第6期
[7] 朱晓京:《地方综合年鉴的审视与定位———续修志书中的年鉴利用》,《江苏地方志》, 2008年增(特)刊
[8] 汪丽菁:《年鉴要为地方志编纂积累可用资料》,《中国地方志》,2009年第4期
[9] 尚丁:“年鉴与信息”,《年鉴信息与研究》2000年第1期。由于2000年还没有明确的地方志工作法规,所以这里所提及的“地方志”实际上指的是“地方志书”。
[10] 陈建明:《从修志实践谈年鉴与志书的接轨》,http://www.zjgsz.com.cn ,2009年2月3日发稿。
[11] 参见赵庚奇:《试论地方志与地方综合年鉴的异同》,《中国地方志》2008年第10期
【作者:北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博士 尹树国】